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57:43
企业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⑵验收检验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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