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53:39
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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