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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59:49
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下简称《方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第三条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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