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59:23
全县设施配套费收取监管规定为规范我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政[]53号),结合我县城市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县城(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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