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59:29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游泳场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第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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