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5:17:32
B超管理及孕妇B超检查制度B(一)卫生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启用新购入和淘汰、报损、转借的B超设备,均应报县、市、区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批准。未经审批的B超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二)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全面登记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的B超设备及操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登记情况上报辖区县级人口计生局备案。(三)B超室应悬挂或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并公布举报电话。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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