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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20:21:37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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