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7:53: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法律分析;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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