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2:23:27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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