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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0:00:03
【案情】;2013年11月28日9时许,甲乘坐乙驾驶的某营运客车时,因故摔倒,跌坐地上致盆骨骨折,次日甲向某县交警部门报案。对于受伤原因双方各持己见,甲认为是车辆启动将其挂倒,乙则辩称甲是在追车过程中自行摔倒的,根本就没有碰到车,与己无关。由于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甲受伤以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等情况。甲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及其保险公司丙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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