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2:07:04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虽然债务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人,即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人。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2、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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