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0:46:24
婚前所得的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工资报酬,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另一方也不能主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章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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