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1:58:03
法律分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至于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此,笔者理解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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