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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1:57:52
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一、概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代位权的特点;(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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