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21:58:03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及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但需满足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未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行为影响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的债权非人身专属性。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对债务人提出抗辩,但可向债权人主张。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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