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5:43:36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并结合剩余期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一)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经营、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二)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三)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将住宅改变用途并延续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经营性用房。1.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2.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时正常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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