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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5:23:26
刘某和簿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簿某生下一个儿子。当时在医院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刘某为新生儿取名为“刘某某”,但没有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这个名字。孩子出生不久,刘某和簿某就闹离婚。2011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他们二人离婚,并考虑到孩子尚在哺乳期,判决随母亲簿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到了给孩子登记落户的时间,簿某向户口管理机关申请时,以“簿某某”作为婚生子的姓名登记。刘某得知情况后,为了争夺儿子的姓名权,多次找簿某争吵,均无果。2014年底,刘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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