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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7:21:43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一百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第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八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经委托人同意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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