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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7:18:54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但张贴随意,位置不醒目。在《人民法院报》或本地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但受送达人不易阅读到此类报纸,效果甚微,对受送达人来说是形同虚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有三种方式。这三种公告送达方式有其适用的范围,不能混淆。第一种公告方式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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