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17:23:43
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又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司法确认裁定书所确认的内容,在以后的诉讼中是否应该无需审理而一律认可?驳回申请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这都涉及到确认裁定的既判力问题,既判力的有无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司法碗认制度的运行价值。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作为前诉约束后诉的法律效果,既判力可以分为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和先决事项约束此后其他诉讼中法官判断的“积极效力”两个方面。关于既判力的判断标准和正当性根据,理论界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说。该说认为,既判力是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其解决纠纷目的所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装置,是民事诉讼制度性的效力。如果没有既判力,确定裁定的判断就会随时被推翻,纠纷就永远不会得到解决;二是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说。四是国家审判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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