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2:00:31
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香港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一、什么是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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