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2:00:21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一、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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