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1:21:05
现行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身权损赔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呈上升趋势,但囿于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协调,现行人身权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不统一,给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务带来诸多不便和不利影响。审判实践操作难。笔者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在处理人身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在无奈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时,总有一种很别扭的感觉,因为适用普通法时去参照行政法规本身就是很有失法律严肃性的事情,况且有的赔偿项目《民法通则》中并未予以明确。而有的赔偿项目《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精神又不同,甚至有的《消法》地方规章又有不同规定故适用起来很难操作。两者差距悬殊带来的操作难是显而易见的。给公正司法带来损害。我国是个**集中制的、法制统一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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