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1:41:16
案件导读;丁某与梁某2016年2月22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丁某于2021年4月12日、2022年5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丁某、梁某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丁某再次向法院院起诉要求与梁某离婚,并且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准予丁某与梁某离婚,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是指领结婚证后到离婚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只有这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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