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1:34:17
现行中对于主体界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主体性质的界定方面,即关于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的问题。有的学者主张:现行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理由是:依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现行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又恢复到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即“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的人员”,由此可知,此时的主体还是属于从事交通运输这一特殊的业务或者与交通运输相关的交通运输执业能力业务范围内的特殊主体,同时他们的行为还必须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产生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损失”,仍然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其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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