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1:34:44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一、伤残鉴定后赔偿费用有哪些。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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