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3 01:55:23
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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