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2:58:51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关于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孙女士作为第三方取得部分产权,要求分割房产。判决刘先生父子支付孙女士1/3份额的折价款21.6万元。同时,孙女士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3。法律分析;2000年之后,孙女士与刘先生相识,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度生活甜蜜,并居住在刘先生父母购置的100平米的婚房内,该婚房的产权登记人为刘先生与父亲(刘老先生),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刘先生父子向银行偿还。2005年,为对过门的媳妇表示诚意,刘先生父子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婚前的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孙女士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刘老先生(父亲)各占产权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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