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3:07:54
法官判决时就是宣读判决书以下是民事判决书,供参考:(199×)建初字第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