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2:51:19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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