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4:22:26
刑事谅解书(伤害案件中使用)2010年6月6日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室内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45000元,款项已以支付完毕。受害人认为的行为虽然造成身体伤害,但均能认识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致害人行为已经谅解,且该案为可以自诉轻微刑事案件,为此请求司法免予对刑事责任追究。此致受害人:年月日1、赔偿协议书2、赔偿收据刑事谅解书(交通事故案件中使用)2010年6月6日15时左右,吴驾驶牌照为的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与金港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870000元,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此致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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