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4:38:52
就一方违约后对方接受履行是否意味着放弃解除权此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这是继续履行合同的默示,合同相对方会由此产生对解除权人的信任并为继续履约作相应准备,如果此时允许解除权人继续再行使解除权,将扩大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也不利于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因此,此时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另有观点认为,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仅以接受履约不能推断出对权利的放弃。因此,解除权人接受违约方的继续履约,不能视为对解除权的放弃。比较两种观点,前一种观点较具合理性,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而后一种观点中的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则过于严苛,令人无法苟同。其次,应当查察解除权人是否采取明示的方式放弃解除权。再次,应当查察解除权人是否以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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