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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55:02
庭审笔录,不需要公诉人签字确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员签名。第二百九十三条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一、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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