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55:37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五)拨打、接听手持电。法律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第七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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