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0:58:13
股东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往往向登记机关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或者承诺公司的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实际上并未清理,这时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股东承诺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该承诺有效。尽管股东本身并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其向登记机关承诺行为的本身就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旦公司股东向登记机关作出了承担公司债务的承诺,就应当赋予其承诺以法律效力,这种做法不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承诺无效。因为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股东不能通过向登记机关承诺的方式予以回避。倘若承认这种承诺有效,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此种行为更加泛滥。传统民法理论中,单方允诺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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