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0:54:39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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