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1:02:01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就是那些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而那些受到现有破产法保护的获得优先顺序的债权人,恰恰是导致企业破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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