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1:02:01
企业》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三,具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只是在一些债权范围和含义方面有所拓展或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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