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0:16:30
债券持有人能否以发行人未按期支付利息为由,主张预期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解除合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债券发行募集文件或相关合同中,对于未支付利息等情形及后果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处理。二是,债券持有人仅以发行人未按期支付一、二期利息为由主张预期违约是不充分的,未按期支付部分利息并不当然意味着发行人完全失去偿债能力,通常不能认定发行人发生根本违约,债券持有人不能因此主张预期违约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解除合同。因此,债券持有人是否能够以题述理由主张债券提前到期,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如发行人以疫情为由导致延期支付主张抗辩的,应适用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综合疫情发生时间、地区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来判断。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