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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9:56:43
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能不能一起判。【案情】。2014年7月2日,徐某具状向某人民提起诉讼,诉状中称:原告系执业医生,在某村卫生所从业,并以某村卫生所的名义与某市卫生局签订了《向零差率村卫生室乡医购买服务协议》,因自二月份以来,未享受公卫经费和各种津贴补贴,故收取了二患者的就诊费30元,未按零差率收费,2014年5月6日,被某市卫生局在抽查中发现。2014年6月9日,某市卫生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某村卫生所2014年4月1日以来的门诊统筹不予报销;2、取消徐某进入药品零差率村卫生所资格。3、撤销某村卫生所。4、扣除徐某4至5月预发工资。被告的处理不仅不合理,也于法无据,同时在程序上也违法【分歧】;本案在审查立案中,出现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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