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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0:40:49
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第二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四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六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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