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20:41:47
本文探讨了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级问题以及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法理思考。文章指出,在破产法和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而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此外,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法理思考包括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审查以及担保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也属于破产。法律分析;一、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级问题。劳动债权在法律上具有较高的优先级。在破产法中叫别除权,除了在和解程序中受,在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中都有特别优先受偿权。当然,别除权范围只及于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和属于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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