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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05:46
法律分析:街道,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 ,行政地位与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相同,属乡级行政区,由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管辖或由地级市直接管辖。街道的管理机构为事处,是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特区或地级市的派出机关。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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