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34:0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是否“放开三胎”,目前没有时间表。“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人口的增长包括人口的负增长、不变、正增长。前面一个编者狭义地将此处的增长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增长,人口的减少叫人口的负增长,所以应该将前一个编者括号里的字去掉)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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