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45:10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自2008年7月1日起,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一、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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