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45:12
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规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