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45:26
(1)登记内容;权属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1.总登记;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或换证范围内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2.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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