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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44:25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后,首先要分清企业法人的性质和类型,然后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企业法人的清算人。(一)国有、集体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见59条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解散后,均应由其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应由其投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人;集体企业应由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清算人。如属乡镇、村办企业,则分别应由乡、镇、村民委员会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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