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1 15:41:16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立功。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属于一个整体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组成部分,不应将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理解为刑法第六十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对此,《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已予以明确。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构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所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不构成立功,仅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须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处罚及从轻处罚的幅度。一、立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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