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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7-02 04:51:53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文件中的附件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进行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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